村里有多少资产?经营情况如何?村民可以分得多少收益?对于这些情况,很多村民恐怕都搞不太清楚。

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解决以上问题。

11月5日,记者从四川省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省将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任务。

四川从2017年开始全面启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截至目前,各项改革工作进展顺利,各项重点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全省41万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资产清理、权属确认和数据上报,150299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改革,确认成员4027万人,通过全国系统登记赋码建立集体经济组织33822个,量化集体资产845.4亿元。

这意味着,目前四川已有41万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摸清了家底,33822个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了合法“身份证”,获得市场主体地位。

什么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处长杨仁斌介绍,改革共有六项重点任务,包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量化、完善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开展登记赋码、强化集体资产管理。在此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功能作用,通过物业租赁、合资合作、服务创收等途径,以低风险、可持续的方式,多路径获得稳定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

简单来说,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起现代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做大集体“蛋糕”,让村民分享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收益,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

四川改革进展如何?

2015年,成都市温江区被确定为全国首批29个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单位,四川同步选择广汉市等10个县(市、区)启动省级试点。在2015年试点基础上,四川从2017年开始全面启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总经济师廖蔚介绍,目前,前三批国家试点单位(含广元、巴中、遂宁三个城市、共涉及29个县级单位)已经完成改革试点任务并接受国家试点评估,第四批试点单位于今年10月完成试点任务,正在总结阶段。省级层面分四批梯次确定改革试点县130个。按照国家批复方案,2020年全省覆盖面将扩大到所有县(市、区)的涉农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并于2021年10月底完成改革。

在强化政策支持方面,四川明确从2019年到2022年,每年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村进行扶持。2019至2020年,四川已对2584个村,按照每村100万元的标准进行重点扶持,探索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通过试点,四川明确了改革路径,摸清了集体家底,确立了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取得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

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各地积极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因地制宜探索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的路径,形成特色产业型、服务经济型、物业经济型、资源开发型、资产经营型、盘活撤并村闲置资产型、资本营运型、多村联营发展型、新业态发展型等多种发展模式,集体经济进一步壮大。2019年末,全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130.38亿元,当年有经营收益的村27745个,比2018年增加4455个,其中当年经营收益在5万元以上的村5055个,比2018年增加430个,成员从集体分红总额达1.76亿元。

下一步重点工作?

四川将全面推进改革试点,确保全省于明年10月底按期保质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同时持续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探索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路径、推动地方立法。

具体以什么标准来衡量是否完成改革呢?

杨仁斌介绍,必须的规定动作包括:完成清产核资、成员确认、经营性资产股份量化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等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全面强化集体资产管理,积极探索拓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和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实现形式。

四川省农村经营管理总站站长刘志跃透露,目前国家层面正在起草集体经济组织法,拟于明年出台。“四川将积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方立法。”刘志跃介绍,省级层面,今年以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已赴成都、宜宾、巴中、南充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并对前期报送省法制办的《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进行了补充完善,已正式上报2021年立法规划项目。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小知识:

1、农村集体资产有哪些?

包括三大类:

1)资源性资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2)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

3)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

2、村党组织、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由原农业生产队、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具有集体所有、合作经营、独立核算、民主管理性质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2017年《民法总则》将其明确为“特别法人”。

三者各有侧重:村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通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宪法》和《物权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职责。

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开展工作,村委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村委会工作,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可以在条件成熟地方探索“政经分离”:村党支部领导和支持村自治组织行使职权,村委会依法开展群众自治,负责社区内公共服务;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负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记者 史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