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印发《“十三五”四川省结核病防治规划》(以下简称:《防治规划》),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四川建设。

完善服务体系 提高防治能力

根据《防治规划》,四川将健全服务网络,强化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定辖区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并对外公布。每个县(市、区)要设置或明确1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市、区)。每个市(州)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四川将明确机构任务,各地要按照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要求,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传染病报告管理要求对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查和健康教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居家治疗的患者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收集与分析、防治技术指导,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开展实验室质量控制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川将加强队伍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各地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抚恤待遇。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医务人员的关怀,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增强防治人员从业荣誉感,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保持防治队伍稳定。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四川要提高检测能力,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结核病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还要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工作。要大力推广应用国家推荐的结核病病原学检测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结核病诊断水平。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省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加大质量控制力度,不断提升工作质量。

改进发现策略 加大发现力度

根据《防治规划》,四川将加大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就诊人群和体检人群中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排查,发现的肺结核疑似患者要及时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并及时报告疫情。

四川将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合作,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开展主动筛查。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做好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疫情高发的县、乡、村要开展肺结核普查。

四川要加强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发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各地要加强耐药监测工作,县级要按要求将结核菌株送至省、市级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耐药检测,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