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泸州市环境保护局发出《关于全面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通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该《通告》提出,在泸州市办理车辆年审的在用机动车将实施环保定期检验,摩托车、低速汽车、三轮汽车、纯电动汽车暂不进行环保定期检验。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由四川省内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承担,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

在环保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报告后,机动车驾驶员可到安检机构开展安全检验,取得安检合格标志后才能办理年检手续。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检验收费标准按照发改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