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2017菁蓉镇·成都海峡两岸青年创新创业发展交流会”在成都郫都区“菁蓉镇”隆重举行。交流会上,郫都区发布《支持台湾青年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政策》支持对象为在菁蓉镇创新创业的台湾青年、其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25%或以上,且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菁蓉镇的新注册企业。支持产业领域包括电子信息、大数据、智能制造、生物医疗、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等,涵盖了鼓励专业化载体服务台湾青年创新创业,提供高层次人才资助、提供项目启动资金、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实施企业融资补贴等多个方面。 

其中,对入驻的社会科技创新载体运营单位,根据其引进的项目数量和质量等,每年最高可提供500 万元的建设运营补贴;对引进台湾地区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以及曾任职世界500 强企业总部或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的核心技术专家等台湾地区著名科学家作为带头人的顶尖团队开展技术攻关,并在郫都区实现成果转化,对团队所在企业给予1000 万元—5000 万元的综合资助,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1亿元的综合资助;对具有先进技术水平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合创业(市场)资源能力强的“三带”(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人才(团队)到菁蓉镇创业,对人才(团队)给予10 万元—500 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对在菁蓉镇创新创业2 年以上且通过郫都区申报入选了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等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获得奖金1:1 进行配套支持;对在菁蓉镇创新创业且为郫都区产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每三年开展一次评审,经评审认定,给予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双创项目,经评审给予5 万元—50 万元的项目启动或研发资金等。(中国台湾网、四川省台办联合报道) 
 

成都郫都区《支持台湾青年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 

(全文) 

为全方位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吸引更多台湾青年到菁蓉镇创新创业,进一步促进两岸同胞融合发展,全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双创高地,结合郫都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菁蓉镇创新创业的台湾青年、其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25%或以上,且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菁蓉镇的新注册企业(以下简称台湾青年创业企业)。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电子信息、大数据、智能制造、生物医疗、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等产业领域。 

第三条  鼓励专业化载体服务台湾青年创新创业。 

(一)对入驻的社会科技创新载体运营单位,根据其引进的项目数量和质量等,经评审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运营补贴。 

(二)对经评审认定的双创项目(含孵化器),按照“三免两减半”政策给予房租和物管费补贴。对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专家领办的项目,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年的房租和物管费全额补贴。 

(三)支持双创载体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在菁蓉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双创载体(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分别给予载体建设单位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提供高层次人才资助 

(一)支持顶尖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对引进台湾地区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以及曾任职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或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的核心技术专家等台湾地区著名科学家作为带头人的顶尖团队开展技术攻关,并在郫都区实现成果转化,经评审认定,以科研经费、创业资助、国有投资、贷款贴息、政府奖励等形式,对团队所在企业给予1000万元—5000 万元的综合资助,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综合资助。 

(二)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对具有先进技术水平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合创业(市场)资源能力强的“三带”(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人才(团队)到菁蓉镇创业,经评审认定,对人才(团队)给予10万元—5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其中,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专家在郫都区范围内租赁自用住房的,给予3年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对在郫都区范围内购买自用住房的,按购房款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获得上述支持的企业,每新引进1名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入选者及世界500强企业高管,台湾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含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并与其签订3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奖励等次以最高级别计奖。 

对获得上述支持的企业采取技术合作、兼职、聘请顾问等方式柔性引进的高层次管理型、研发型人才(企业每年支付的技术合作费、年薪或技术咨询服务费须达20万元以上),经评审认定后,按企业支付费用的 20%给予补贴,其中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  对在菁蓉镇创新创业2年以上且通过郫都区申报入选了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等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获得奖金1:1进行配套支持。对在菁蓉镇创新创业且为郫都区产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每三年开展一次评审,经评审认定,授予“菁蓉杰出人才”荣誉称号,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提供项目启动资金。对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双创项目,经评审给予5万元—50万元的项目启动或研发资金。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的创业项目,按获奖层次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9万元、7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对项目就地转化量产的,支持优先推广运用。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首次成功在境内外主板、境内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郫都区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拟上市的企业在完成股改后,给予 30万元奖励;完成上市辅导并验收合格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再给予70万元奖励。对区内企业重组区外境内外主板、境内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及主业迁入郫都区,按实到注册资金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对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的,给予60万元奖励。对成功进入全国各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扶持,其中对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扶持,对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简称“E 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扶持,对成功进入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简称“Q 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如有企业进入其他各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对成功培育双创项目在境内外主板、境内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孵化载体给予每个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培育双创项目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的孵化载体给予每个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实施企业融资补贴。对企业获得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且融资金额为30万元(含)至50 万元、50万元(含)至100万元、1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用于规模发展壮大的,给予银行基准利率50%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每年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对企业通过社会融资担保机构为其规模发展壮大提供贷款担保的,给予50%担保费补贴,每年每家担保费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对获得成都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业,给予银行基准利率50%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每年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对新获专利的,按照《郫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郫知产〔2014〕7号)文件执行。 

国内注册商标,按商标注册件数进行申报,每件注册商标资助 1800元,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国际注册商标,分别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创建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台湾地区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行业龙头企业、投资机构等在菁蓉镇共同创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获得市级以上部门审核认定的,以补贴、奖励、入股等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建设支持。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在菁蓉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高校、企业、科研院所,面向入驻菁蓉镇的台湾地区创新创业项目开放研发实验服务资源,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补贴。对运行良好的实验服务资源,按照服务金额的15%,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对使用相关资源的菁蓉镇内企业,按照使用费用的20%,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建立台湾青年在菁蓉镇创新创业的长效服务机制。成立台湾青年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为台湾青年创新创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对接、市场拓展、人员招聘、创业辅导、贷款融资、场地租赁等方面服务,按台胞子女入学相关政策协调办理其子女就学、社保医疗、居住证等事项;开设“虚拟孵化器”,提供3个月的项目落地在线辅导服务,帮助台湾青年做好项目落地前准备。开通台湾青年创新创业政务服务“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事项。成立台胞驿站,为台湾青年在菁蓉镇搭建联络感情、增进交流、共创事业、融入社区的互动平台。 

第十六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政策由成都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管委会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