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安岳石刻法制化建设,使安岳石刻得到科学保护、利用。3月5日,资阳市政府法制办就《资阳市安岳石刻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规定在安岳石刻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的违规建设项目尚不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据悉,安岳石刻由于点多面广散,文物级别高,安防、消防、防雷设施设备急待升级,石刻被盗的风险长期存在,历年来已有多个省级文保单位被盗。加之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匮乏,在文物保护基础设施方面投入不足,保护环境亟待改善,合理开发利用效应也不明显。在此背景下,资阳市拟定《资阳市安岳石刻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安岳石刻进行保护立法。

条例对安岳石刻做了明确界定,安岳县行政区域内各历史时期遗存的石窟寺摩崖造像、圆雕石刻、石刻经文、碑刻题记、建筑石刻、墓葬石刻等石刻类文物均被纳入保护范围,包含国家、省、市、县各级保护单位的石刻类文物及其附属文物、非石刻类文物中的附属石刻文物,以及由安岳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布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石刻类文物及其附属文物。

条例规定,在安岳石刻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的一切建设活动,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规模及建筑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要素,应当与石刻保护单位风貌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由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相应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批准后抄送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违规建设项目尚不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此外,刻划、涂抹、燃烧香蜡纸烛、违规拍照、妆修等破坏安岳石刻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金额罚款,最高可达10万元。安岳石刻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拟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加强石刻保护。
 
条例附则规定,雁江、乐至行政区域内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类文物保护单位及其附属文物,其他县级文保单位以上文保单位内的石刻文物,参照本条例执行。